土壤Heavy metal pollution remediation已成为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之一,据2014年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报道,全国土壤总超标率为16.1%,其中轻微、轻度、中度和重度污染点位分别占11.2%、2.3%、1.5%和1.1%,耕地土壤点位超标率为19.4%,其中轻微、轻度、中度和重度污染点位比例分别为13.7%、2.8%、1.8%和1.1%,主要污染物为镉、镍、铜、砷、汞、铅、滴滴涕和多环芳烃。针对重金属污染土壤的修复问题,国内外学者开展了大量的研究工作,提出的治理技术主要有物理、化学、生物、农业生态和联合修复技术等。
农田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与一般工业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有很大的不同,前者重点关注的是土壤修复后是否可以实现复垦,生产出的农产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后者重点关注的是修复后的场地是否可以进一步的开发利用,通常是用作建设用地或工业用地。因此,在选取重金属污染农田土壤修复效果评价指标时应紧紧围绕农田土壤的生态功能,具体来讲,应遵循以下几点原则:
一是全面性:农田土壤最主要的功能是要有“保水、保肥、通气、透水”能力,从而促进农作物的生长,因此,单纯地用重金属总量的降低,或是生物有效态的降低并不能全面反映农田土壤的主要生态功能,需要从土壤的环境质量、肥力质量、健康质量三方面综合考虑,设置修复效果评价指标。
二是客观性:用于重金属污染农田土壤修复效果评价的指标应是客观的,可以最大限度地反映修复的效果,在指标选取上应以定量指标为主,必要时可选取定性指标,作为辅助性评价指标。
三是易测性:重金属污染农田土壤修复效果评价选取的指标可用现行的标准方法进行测定,或是可用国内外公认的测定方法进行分析测定;在分析周期上,应满足具体的修复项目的实施进度及验收要求,不能待修复工程竣工数年之后才可以采样分析,以致影响项目的验收及土地的复垦。
四是可评性:重金属污染农田土壤修复效果评价指标经测定后,要有相应的标准值或参考值可以作为评价的依据,从而据此判定是否达到了预期的修复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