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农药的过量使用是导致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重要原因。 我国化肥农药使用量在全球处于高位,造成严重的土壤污染问题,给食品安全、土地安全、生态安全造成隐患,不利于农业高质量发展。 加快推进农用地土壤污染的生态化治理、保护好土壤环境是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然选择。 为此,应从完善农田土壤环境保护立法、加大土壤环境监督执法力度、制定绿色农业标准体系、鼓励支持企业发挥创新主体作用、建立健全生态农业技术推广示范体系等角度推进治理工作。下面是化肥农药减量与农用地土壤污染修复的措施与方法:
第一,完善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的相关立法工作。 在《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责任,规范农业生产活动,细化土壤污染防治的举措。 借鉴欧美国家的先进经验,在国家层面制定“农药管理法”和“化肥管理法”,强化农药的登记和再登记管理,实施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监管。 参考欧盟做法,实行化肥总量控制,强化化肥的科学合理使用,鼓励多用有机肥,提高化肥的有效利用率。 参照美国、巴西等国的做法,采取国家立法形式,在大豆等豆科作物种植中强制推广普及根瘤菌接种,大幅减少氮肥的使用。 制定相关措施和行动计划,大力推行农业生物技术,推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技术,开展秸秆还田和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和能源化利用,持续强化和完善测土配方施肥的技术与产品,确保土壤改得好、肥料减得了、氮磷控得住、品质提得高,从质量和数量两方面确保我国农产品的双重安全。
第二,加大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环境监督执法力度。 结合国家生态文明体制改革“1+6”方案,将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纳入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 补充完善监测点位,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准确把握各地区农用地的土壤污染情况(主要污染源、污染类型、程度、面积、分布等)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 建立土壤生态环境质量基础数据库,搭建全国性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为开展及时性、精准化的土壤安全管理、土壤污染防治、土壤综合改良乃至测土配方施肥等提供基础。 加大对农业面源污染、土壤生态破坏、农产品安全等的监督执法力度,将减少农业污染、保护土壤安全、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纳入地方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第三,制定和完善绿色农业标准体系。 借鉴国外“双指标”和“分级标准”的经验,由政府组织制定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研究制定土壤污染因子的“全量”和“可溶态”双指标标准体系,为土壤污染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在“双指标”的基础上,再根据国情和不同地方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分级标准体系,为土壤的分级开发利用和土壤污染的修复治理提供标准性依据。 及时制定或修订农业投入品生产、 经营、 使用,节水、节肥、节药等农业生产技术标准和规范体系,如肥料、饲料、灌溉用水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化肥农药包装标准、根瘤菌产品标准等。 通过完善绿色农业、高质量农业标准体系,规范市场秩序,提高企业产品技术准入门槛,避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保护企业的创新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