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已经成为当前突出和迫切需要解决的环境问题。土壤污染修复已经成为当前环境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越来越多的土壤污染被发现,许多严重污染的场地亟需治理和修复。谁来承担巨额的治理费用,换言之,谁应当对过去污染活动导致的土壤污染承担责任,已成为当前土壤污染治理的最大障碍,这也是当前土壤污染法律制度建设的首要问题。

之所以可以设置此种溯及既往的责任制度,并非不构成溯及既往,抑或是被原则许可的不真正溯及既往,而是基于重大公共利益考量构成被允许的真正溯及既往。虽然结论看似相同,但其规范意义是不同的,在立法和规范设置过程中:一方面,溯及既往责任制度的规范形式和内容应强化这种正当性,另一方面,受损的且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亦应得到考虑。

为应对日益严峻的土壤污染问题,治理和修复已经被污染的场地,保护土壤污染治理的公共利益的重大性、紧迫性使得溯及既往的治理责任制度具有正当性。在实现公共利益的同时,认可并保护值得保护的责任者的信赖利益同样重要,这关乎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溯及责任制度之正当性及其实施的效果。